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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增值税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指在中国境内销售或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例如,生产商将货物销售给代理商 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应缴纳消费税,同时,作为销售者,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代理商将货物销售给零售商,代理商作为销售者,需要缴纳增值税;
  2.销售应税劳务 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例如,委托代理加工,委托方作为消费者缴纳消费税,代理方作为劳务提供方缴纳增值税;
  3.进口货物 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 指将货物交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5.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6.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7.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9.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10.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 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12.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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