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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计税处理方法
特殊情况的计税处理
1.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因季节、产量等因素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例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的实际情况,计税方式为:按月预缴,年底补差。即每月按实际收入预交,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人/l2一费用扣除标准)x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12
2.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 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院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人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因季节、产量等因素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例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的实际情况,计税方式为:按月预缴,年底补差。即每月按实际收入预交,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人/l2一费用扣除标准)x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12
2.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 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院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人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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