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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增值税的概念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以下四种情况:
(l)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 (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货运发票(必须是货运发票税控体系开具的新版发票)所列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注意错弊】
(l)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计算销项税额不同。进项税额的抵扣只有扣除率,而计算销项税额则需要考虑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否含税。
(2)货运费用只能是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用以抵扣,装 卸费保险费之类是不能作为扣除基数的。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停止进项税额抵扣资格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四、其他相关政策
2009年新增值税法取消了废旧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的进项抵扣,但对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实施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200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 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l)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以下四种情况:
(l)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 (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货运发票(必须是货运发票税控体系开具的新版发票)所列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注意错弊】
(l)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计算销项税额不同。进项税额的抵扣只有扣除率,而计算销项税额则需要考虑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否含税。
(2)货运费用只能是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用以抵扣,装 卸费保险费之类是不能作为扣除基数的。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停止进项税额抵扣资格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四、其他相关政策
2009年新增值税法取消了废旧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的进项抵扣,但对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实施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200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 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l)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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