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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根据以下方法来核定企业的所得税额或者所得税率:
  (l)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人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x应税 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人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中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例】
  某私营娱乐企业,2010年1月1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9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86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5O万元、其他费用30万元,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税款已入库。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应税所得率为20%。
  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30)/(1一 20%)x20%=45(万元):
  应纳所得税=45 x 33%=14.85(万元);
  应补所得税=14.85一1.62=13.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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