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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的计税销售额怎样确定
  企业的销售活动中,采取的折扣销售的方式一般可区分为1.折扣销售2.销售折扣3.销售折让这三种形式。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这三种形式下的计税销售额做出了具体规定。
  (l)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多买货物而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对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核算上如何处理,折扣额也须征收增值税。
  例如,每件商品100元,如购买20件以上可按规定价格折让30%。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折扣行为和销售行为是同时发生的。

  (2)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尽早付清货款而在协议中许诺在价格方面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惠。由于销售折扣是在销售货物之后发生的,属于企业融资行为,所以折扣额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如,5天以内付清货款,可按售价折扣5%;5天以上10天以内付清货款,可按售价折扣3%;10天以上付清货款,则不再给予折扣优惠。

  (3)销售折让:是指货物卖出后买方发现品种、质量等有问题,但没有提出退货,而是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实质上属于因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原销售额的减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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