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首页 外资企业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分享到:
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1.主要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后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其中应有3000万美元用于投资性公司设立中的用途;
  (三)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内资公司部
专业处理内资公司注册
24小时免费客服电话
13061666900,13472568165
外资公司部
专业处理外商独资企业
海外公司部
专业处理香港英美等海外公司20处以上、商标注册、律师公证、国际认证等
财税咨询部
专业处理内外资做帐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