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 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 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
- 2010年度企业年检公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
- 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的�...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内资公司部
|
专业处理内资公司注册
|
24小时免费客服电话
13061666900,13472568165
|
外资公司部
|
专业处理外商独资企业
|
|
海外公司部
|
专业处理香港英美等海外公司20处以上、商标注册、律师公证、国际认证等
|
|
财税咨询部
|
专业处理内外资做帐报税
|
恒信会计事务所 沪ICP备14044228号-2 服务热线:13061666900,13472568165 电话:021-6888 073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00号A栋1602室
网站关键词:注册香港公司攻略、注册香港公司费用、香港公司注册流程、个人香港银行开户、香港银行开户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