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首页 外资企业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内资公司部
专业处理内资公司注册
24小时免费客服电话
13061666900,13472568165
外资公司部
专业处理外商独资企业
海外公司部
专业处理香港英美等海外公司20处以上、商标注册、律师公证、国际认证等
财税咨询部
专业处理内外资做帐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