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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集成电路企业
  代理外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
  5、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书。

  办事依据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7月11日发布并实施)
  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12月4日公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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