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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人才引进业务
  本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上海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及《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并依据《上海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公共人事政策信息咨询、《户籍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照顾人才家庭困难调沪》、《人才家属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人事档案挂靠》、《单位人事托管》、《集体户口挂靠》等。本公司全体员工将热忱为您提供下列服务及咨询,并实行一条龙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前来洽谈,并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索取有关资料。

  上海市《常住户口》
  1 、 政策依据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方法》(沪人【 1999 】 51 号)。

  2 、 适用范围
  本市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3 、 引进人才条件
  1) 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的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3)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4 、 申报材料
  1) 单位申请报告(单位性质、经营范围、单位资金、引进理由、人员情况)附详表
  2) 引进人才单位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或 “ 企业法人登记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 “ 外经委批准证书 ” )验资报告(注册资金 RM100 万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引进人才登记表(表格须逐项填写完整,字迹工整);
  4) 外省市有人事调动权的部门同意调动的函件(原件)
  5) 引进人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 年以上);
  6) 引进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二级以上医院原件);
  8) 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薄复印件;
  9) 未婚者须提供未婚证明(原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委出具);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10) 上海落户证明(由户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户口薄、房屋使用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5 、 申办程序及其它
  1) 企业申报材料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上海市人事局批准同意后,由人才中心办理调动手续。
  2) 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换领准迁证后到外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凭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调函办理相关调档手续;
  4) 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发引进人员户口申报证明,引进人员到公安警署办理落户手续,到企业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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