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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受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二)引进人员条件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可参考《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员: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须同时符合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条件并同时调沪。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3、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员。
  上述2、3、4、5条人员其配偶可按其原身份随调。调动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引进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来沪工作岗位与其工作业绩具有相关性,属本市紧缺急需。

  三、申报程序
  1、需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代管)部门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自主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要核对申报材料,要求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申请引进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将信息输入政务网。
  3、市、区(县)人事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和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各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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