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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说明(二)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 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 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 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 的优点。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 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
  2.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
  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
  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 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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