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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证说明(二)
  由于以下资料已被删除或并未有记录于商业登记册内,请不要就这些业务索取资料:
  - 已停业10年或以上的业务
  - 商业登记程序尚未完成的新开业务

  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
  你可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索取一间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你需填妥IRBR表格第37号。领取核证副本的费用为$45,领取复本的费用为$36。
  有关文件可于缴费后的下1个工作天的上午11时后领取。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由2003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登记证
       一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2,000元   600元   2,600元
  分行业务 73元     600元   673元
       三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5,200元   1,800元  7,000元
  分行业务 189元    1,800元  1,989元

  由2002年5月16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开始生效的登记证
       一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0元      600元   600元
  分行业务 0元      600元   600元
       三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3,200元    1,800元  5,000元
  分行业务 116元     1,800元  1,916元

  由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5月15日期间开始生效的登记证
       一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0元      250元   250元
  分行业务 0元      250元   250元
       三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3,200元    750元   3,950元
  分行业务 116元     750元   866元

  2002年4月1日前开始生效的登记证
       一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2,000元    250元   2,250元
  分行业务 73元     250元   323元
       三年有效期  登记费  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 5,200元    750元   5,950元
  分行业务 189元     750元   939元

  豁免登记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下列各有关人士从事的服务或经营,不必办理商业登记:─
  1.慈善机构;
  2.农业、园艺或渔业的经营(此项豁免不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或须注册的公司);
  3.擦皮鞋的生意;以及
  4.根据《小贩规例》须要领取牌照的各种小贩生意(在建筑物内经营者除外)。

  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如你业务每月的平均生意额不超过以下限额,可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主要凭提供服务
  以赚取利润的业务$10,000(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其它业务$30,000(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对于现有业务,上述每月平均生意额须为紧接申请提出前6个月的每月平均款额。至于新开业务,则须为该业务开业后首6个月的估计平均款额。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须要注册的公司不会获得豁免。
如独资东主或相同合伙人同时经营两项或多于两项业务,则任何一间该等业务均不会获得豁免。
  申请必须以订明的表格「表格3」提出。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
  现有业务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要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递交。举例,如你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2003年5月15日届满,而你希 望由2003年5月16日起计1年内获得豁免缴付登记费及征费,你须于2003年4月15日以前提出申请。如是属新开业务,则申请应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 1个月内递交。
  申请人会获书面通知其申请结果。如获批准豁免,本局会连同覆信发出「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申请人在未有接获通知前仍须依期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豁免只在提出申请时才会批给,并有效至「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止,为期1年。其后每年必须根据当时所生效的豁免条件及申请程序重新提出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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