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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
  2、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内资融资租赁协议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
  a、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b、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c、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d、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e、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三、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如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500万美金以上资产);
  14、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15、以上所有文件我公司都可代为办理,外商独资融资租赁打包价:12万元(含:收购香港公司相关所有费用)

  五、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程序
  1、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2、租赁房屋(我们可以提供场地、合同)
  3、向上海市商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相关材料;
  4、凭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批复,向上海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请企业代码证;
  5、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获批准后,向政府审批部门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申领营业执照。
  7、到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财政登记、开设外汇账户、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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