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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的人才派遣业立法情况
    各国在立法上对人才派遣业大致有三种态度。
    意大利与瑞典把人才派遣业视为传统的以中间剥削为目的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工会组织对其持强烈的抵制态度,于是,国家在立法上明文禁止与取缔人才派遣业。
    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工会组织对人才派遣业持克制的反对态度,于是国家在立法上,在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承认人才派遣业的合法性。
    在美国,工会组织对人才派遣业不太反感,所以,在美国尚没有关于人才派遣业的立法。美国政府把人才派遣业视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伙伴。
    荷兰1965年立法;德国、爱尔兰、丹麦1971年立法;法国1972年立法;英国1973年立法;比利时1976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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