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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注册商业保理公司门槛
  一、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五)《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书;
  (四)外方股东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中方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投资各方(包括中、外方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审计报告;
  (七)出资人承诺书。(股东承诺函(见范本))
  (八)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高管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及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证明(包括曾就业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十二)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十三)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主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业绩和经验的情况。(2)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a.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拟用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出资结构、经营范围、行业情况、自我优势、经营范围可行性;b.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未来五年预计收益;c.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介绍:包括市场分析、操作流程及特点、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五)律师事务所就申请材料合法性、完备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十六)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办事程序
  (一)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在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石景山区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石景山区商务委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公司进行初审,经初审材料合格的申请企业,由区商务委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石景山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召开商业保理征询会审议。
  (三)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约谈申请企业,了解出资人及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情况。申请企业需向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提交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
  (四)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审核合格后作出书面批复。同时,区商务委对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申请企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材料需使用A4纸,编写目录、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要清晰,加盖主出资人公章。
  (二)领取商业保理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区商务、工商、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原存续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审批参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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